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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95********,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嘉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嘉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同年9月30日退回嘉某某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欲出售雕鸮一只,2019年1月2日,在买方支付200元订金后,双方约定在嘉某某黄垓镇西丁垓加油站处交易,同年1月7日,被告人范某某携带雕鸮乘坐他人驾驶的轿车至黄垓镇西丁垓加油站处时,被嘉某某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告人范某某逃脱。经鉴定,被查获的雕鸮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5000元。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范某某主动到嘉某某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雕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锡田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嘉某某**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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