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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灵检公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现住灵武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5月21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3月张某某拒绝再与范某某来往,二人分手。2019年3月17日晚,范某某来到张某某家敲门要求进入遭到拒绝后,即用随身携带铁棍、水果刀开始撬门。张某某报警后,公安民警在张某某家门口将范某某抓获,当场查获铁棍一根、水果刀一把。次日,范某某被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以损坏财物和携带管制刀具行政拘留18天。

故意杀人罪(未遂)

2019年4月5日,范某某行政拘留执行结束当日,范某某再次到张某某家滋事,扬言要杀了张某某母女,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因张某某报警,范某某逃走。

2019年5月20日,范某某到张某某家时,在楼道内碰到张某某出门,即往屋内推张某某,张某某挣扎着逃到一楼单元门口,后又乘机跑回二楼家中准备关门时被范某某追上强行将门拉开,乘张某某转身之机,用随身携带的一根白色尼龙绳套在张某某脖子上,勒着张某某的脖子将张某某推到客厅内,张某某顺手从茶几上拿了一个电水壶砸范某某的头,并极力反抗。后因送水员进入制止,范某某逃离现场。经法医检验鉴定,张某某颈项部多发软组织挫擦伤,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说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伤情鉴定;7.处警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不顾被害人反对强行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使用暴力意图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故意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故意杀人罪行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侵入住宅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其非法侵入住宅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武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沙晨红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叁份;

3.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4.光盘叁张;

5.单刃刀壹把;

6.绳子壹根;

7.铁棍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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