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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张某某窝藏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暂住**路**弄**号**室。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高邮市**镇**村**组**号,暂住本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2020年2月18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于2019年10月15日、12月13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起,徐某甲、徐某乙、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共谋,采用“套路贷”手法骗取被害人马某甲位于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的房屋。同年12月,在徐某甲的指使下,由范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取得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被告人范某某在明知该房屋产权变更存在异常的情况下,在徐某甲的指使下,于同月31日,与吕文静等人共同闯入该址室内,不顾仍居住在内的马某甲及其家人的阻扰,强行将室内物品搬离,将马某甲及其家人赶出该屋,并将房门换锁。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徐某甲的指使下,通知范某某徐某乙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并告知范某某躲到其住处去。

2019年6月18日、6月19日,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二人到案后,均能对上述事实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的陈述和相关辨认笔录,以及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款抵押合同、委托书、公证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书证,证实被害人遭他人“套路贷”诈骗,名下房屋产权被转移,以及被告人范某某等人侵入其住宅、强行搬离物品,将其和家人赶出,并将房门换锁的事实。

2.关联案件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徐某乙、沈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以及相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权转让协议、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等书证,证实徐某甲、徐某乙等人共同通过采用“套路贷”手法骗取被害人房屋,以及被告人范某某受指使非法侵入马某甲住宅的事实。徐某甲的供述还证实其指使张某某给范某某通风报信的事实。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非法侵入被害人马某甲住宅,以及张某某给其通风报信,提供隐藏处所的事实。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受指使给被告人范某某通风报信,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范某某逃匿的事实。

5.户籍资料及公安人员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实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与其他人员共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敏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一册、补充材料若干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犯身份卡》二张,《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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