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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6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兰溪市**街道**村**号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6日被逮捕,2020年1月17日兰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范某甲利用其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收受北京**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蒋某某、高某甲的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范某甲利用其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收受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韩某某、唐某某的人民币38万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范某甲被兰溪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出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集团有限公司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工程技术服务合同、财务支付凭证、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微信聊天截图等

2.证人韩某某、高某甲、蒋某某、唐某某、范某乙、郑某某、高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喜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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