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范某甲利用其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收受北京**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蒋某某、高某甲的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范某甲利用其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收受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韩某某、唐某某的人民币38万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范某甲被兰溪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出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集团有限公司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工程技术服务合同、财务支付凭证、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微信聊天截图等;
2.证人韩某某、高某甲、蒋某某、唐某某、范某乙、郑某某、高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赵喜华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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