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刑检刑诉〔2019〕43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日照市**商务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街六巷**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6日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3年2月1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本案由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日、5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6月14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16日、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8月份至2018年8月份,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购买体育竞彩彩票可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向卢某某等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475.36万元。被告人范某某将集资款项用于支付集资群众返利及个人消费挥霍及网络赌博,至案发已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52.3998万元,其中本金14.3万元、利息138.0998万元,尚有322.9602万元未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份至2018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以购买体育竞彩彩票可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向莒县**镇**村的刘某某法集资共计人民币42万元,后返利18.6万元,尚有23.4万元未归还。
2、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以购买体育竞彩彩票可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向日照市岚山区**镇**村的卢某某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32万元,后被告人范某某及其通过刘某共返利给卢某某22.9万元,尚有9.1万元未归还。
3、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以购买体育竞彩彩票可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向日照市岚山区**镇**村的慕某某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33万元,后通过刘某某返利给慕某某21.39万元,尚有11.61万元未归还。
4、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以购买体育竞彩彩票可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向日照市岚山区**镇**村的王某某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1万元,后返利给王某8.98万元,尚有2.02万元未归还。
5、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以购买体育竞彩彩票可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向日照市东港区的周某某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6万元,后自己返利给周某某2.89万元,通过刘某返利给周某某1.36万元,以上返利共计4.25万元,尚有21.75万元未归还。
6、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以购买体育竞彩彩票可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向莒县**镇**村的刘某甲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2万元,后通过刘某返利给刘某某7.016万元,尚有4.984万元未归还。
7、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以购买体育竞彩彩票可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向莒县***区的史某某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30万元,后通过刘某某返利给史某某5.988万元,尚有24.012万元未归还。
8、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以购买体育竞彩彩票可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向莒县**镇**村的陈某某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4万元,后通过刘某某返利给陈某某4.335万元,尚有9.665万元未归还。
9、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以购买体育竞彩彩票可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向莒县**镇**街的孙某某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7.7万元,尚有17.7万元未归还。
10、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以购买体育竞彩彩票可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向莒县***园小区的孟某某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9.66万元,后通过刘某某返利给孟某某4.91万元,尚有4.75万元未归还。
11、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以购买体育竞彩彩票可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向莒县****街小区的姜某某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62万元,后被告人范某某退还姜某某投资本金10.6万元,通过刘某某退还姜某某本金2万元、返利给姜某某4.335万元,尚有45.065万元未归还。
12、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以购买体育竞彩彩票可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向莒县**镇**村的李某某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6万元,后通过刘某返利给李某某2.2万元,尚有23.8万元未归还。
13、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以购买体育竞彩彩票可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向莒县**镇**村的刘某乙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8万元,后通过刘某某返利给刘某乙5.152万元,尚有2.848万元未归还。
14、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以购买体育竞彩彩票可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向莒县**镇**村的王某甲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5万元,后通过刘某某退还王某甲本金1.7万元、返利给王某甲4.135万元,尚有 9.165万元未归还。
15、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以购买体育竞彩彩票可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向莒县***园的张某某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0万元,后通过刘某某返利给张某某17.1万元,尚有32.9万元未归还。
16、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以购买体育竞彩彩票可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向莒南县**镇**村的赵某某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6万元,后通过刘某某返利给赵某某1.523万元,尚有24.477万元未归还。
17、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以购买体育竞彩彩票可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向临沂市河东区的吴某某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61万元,后通过刘某某返利给吴某某5.2858万元,尚有55.7142万元未归还。
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顾红霞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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