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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重婚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8843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乐清市**镇**村。曾因冒用身份骗取护照,于2016年6月20日被永嘉县公安局罚款三千元。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补充移送盗窃犯罪的事实。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范某某与郑某某在乐清市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2018年9月3日,郑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监狱服刑。2019年2月起,被告人范某某隐瞒自己尚未与郑某某离婚的事实,和赵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20年**月**日生育一女儿。案发后,被害人郑某某已谅解被告人范某某。

2020年6月4日至7月19日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以支付宝手机验证码转账的方式,窃取男朋友母亲叶某某支付宝账户中人民币48836.04元。

2020年7月15日14时许,被害人郑某某带被告人范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范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盗窃叶某某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照片、婚姻登记档案、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支付宝账户信息、病历材料、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对于自己重婚及盗窃的罪行均能如实供述,其中盗窃事实属于主动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盗窃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秉旺

2020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孕期)现取保候审(电话188*******)。

2.随案移送案卷壹册、证据材料贰页、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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