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35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26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户,现住泌阳县***厂。2009年因犯出售假币罪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焉耆县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3月14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14日泌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泌水派出所转警,称2018年3月13日下午17时30分许,在泌阳县***业的生产车间内工人袁某某在操作施胶机时被施胶机卷入机器内导致死亡。经调查,泌阳县***业未给工人配备工作服、安全帽等防护设备,未对工人进行相应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且未配备专职安全员,存在严重的安全管理漏洞,***业的厂长范某某未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兰芳
赵新太
2018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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