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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赌博案)_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6日,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蒋某某、姜某某(均已判刑)在抚顺市东洲区**村**房内多次开设赌局,组织二三十人聚众赌博,仍受雇多次为二人接送参赌人员,蒋某某、姜某某抽红渔利共计6万余元;范某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

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证据材料;2.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局,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受雇佣多次在赌局中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系受雇佣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检察官助理:鞠理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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