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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赌博案)_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开始,被告人范某某先后在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贵香苑6号楼2503室、寿宁县清源镇童洋村前陶15号四楼房间设立工作室,并雇佣巫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专门从事网络游戏平台的上、下分代理(俗称银商代理)。范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先后获得“325”“850”等网络游戏平台的代理权限,以微信、支付宝中的红包、转账等方式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人民币与游戏币之间的兑换服务,违反规定以人民币向游戏玩家回收游戏币,并通过购买、销售、回收的不同兑换比例赚取差价,以此方式为黄某某、薛某某、卢某某等不特定多人参与赌博提供条件。2019年1月4日,寿宁县公安局在寿宁县清源镇童洋村前陶15号四楼房间查获巫某某、陈某某等人,当场扣押电脑、手机、银行卡等涉案物品。而后寿宁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对现场查扣的14部手机和1部iPad进行电子数据检查,提取关联的微信账号和支付宝账号。经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取上述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的交易明细情况后统计得出,范某某共向5552个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上分,累计数额24859802.8元(人民币,下同);共向3554个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下分,累计数额21970653.2元。

案发后,寿宁县公安局共从涉案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内扣押到涉案款53900元。

2019年1月5日,被告人范某某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向寿宁县公安局退出赌资及违法所得款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拍摄的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证照片。

2.寿宁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人巫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制作的现场图。

6.寿宁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网络游戏平台为媒介,为赚取游戏币差价而聚众赌博,并以此为业,赌资数额达人民币21970653.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应利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取保候审于寿宁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9********

2.侦查卷5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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