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6〕22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69********,汉族,专科毕业,捕前系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采购员,住河南省新乡市平原机器厂家属院,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5日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自8月25日至9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3年至2016年1月,在任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采购员期间,利用给本公司采购压缩机等货物的职务之便:1、在给本公司采购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的压缩机过程中,采用私自制作该公司的收款收据、伪造该公司的印章、使用虚假委托等手段,以支付该公司货款的方式,从本公司虚列支出791115元。2、在给本公司采购河南瑞丰钢板有限公司的冷轧钢卷的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从本公司虚列支出165万元。3、在给本公司采购佛山顺德区翰韵贸易有限公司的压缩机的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从本公司虚列支出903105元。4、在给本公司采购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压缩机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从本公司虚列支出50万元。5、在给本公司采购浙江美芝压缩机有限公司的压缩机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从本公司虚列支出164800元。以上共虚列公款支出4009020元,从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套取该款后占为己有,用于到澳门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范某某私自制作的河南瑞丰钢板有限公司、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翰韵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美芝压缩机有限公司的假印章。
2、书证:(1)手机短信,证明了案发后,被告人向其领导表述犯罪事实的经过。
(2)往来港澳通行证,证明了被告人去澳门的事实。
(3)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告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4)在职证明书及职位申请表,证明了被告人系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采购员。
(5)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证明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公司章程,证明了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系国有出资的公司。
(6)河南瑞丰钢板有限公司、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翰韵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美芝压缩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印章及被告人私刻的假印章印模,证明了被告人范某某私刻印章的事实。
(7)被告人范某某伪造的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假收据。
(8)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帐务明细、银行承兑汇票、记帐凭证等,证明了被告人范某某伪造的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翰韵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瑞丰钢板有限公司、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芝压缩机有限公司的假收据、授权委托书从万宝民权电器有限公司虚报冒领165万元+50万元+903150元+791115元+164800元=4009020元的事实。
3、证人证言部分:
(1)证人蒋某某证言,证明了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与万宝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业务往来的付款方式,没有委托过范某某。有7张收据不是其公司给万宝民权公司的收据,5份委托书是假的,委托书上的章不是其公司的印章。
(2)证人谭某某证言,证明了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与万宝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业务往来的付款方式,没有委托过范某某。有7张收据不是其公司给万宝民权公司的收据,5份委托书是假的,委托书上的章不是其公司的印章。只收到部分承兑汇票。
(3)证人陶某某证言,证明了万宝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与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范某某支付791115元是虚报冒领的。万宝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顺德区翰韵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范某某从公司虚报冒领903150元。万宝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南瑞丰钢板有限公司公司业务往来中,范某某从公司虚报冒领165万元。万宝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美芝压缩机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范某某从公司虚报冒领164800元。万宝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范某某虚报冒领50万元。范某某共从其公司虚报冒领了165万元+50万元+903150元+791115元+164800元=4009020元。
(4)证人柯某某、周某某证言,证明了佛山顺德区翰韵贸易有限公司与万宝民权电器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有7张收据共计170万元不是其公司给万宝民权公司的收据,3份委托书是假的,财务印章不是其公司的印章。其公司只收到万宝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付款是4949712元,相差903105元没有收到。
(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了河南瑞丰钢板有限公司与万宝民权电器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有4张收据不是其公司给万宝民权公司的收据,7份委托书是假的,公司印章、财务印章不是其公司的印章。其公司实际只收到万宝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付款是24409492元。广州万宝集团已支付165万元其公司没有收到。
(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了河南瑞丰钢板有限公司与万宝民权电器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有4张收据不是其公司给万宝民权公司的收据,7份委托书是假的,公司印章、财务印章不是其公司的印章。
(7)证人叶某某证言,证明了浙江美芝压缩机有限公司与万宝民权电器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经查看与核算,万宝民权公司的付款总共是8337390元,而其公司只收到8172590元,相差164800元。
(8)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了浙江美芝压缩机有限公司与万宝民权电器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其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票号0000739,金额20万元,万宝民权公司已单独做支出,0000740、0000668这两张其公司给万宝民权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在万宝民权公司账上不显示,也就是说其公司给范某某的0000739、0000740、0000668这三张收据,范某某用一张私制的我公司的收款收据,编号9642763,已经从万宝民权公司财务上提出了钱,又用其公司给他出具的票号为0000739的收款收据虚列支出20万元。从范某某手中提取的这枚“浙江美芝压缩机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不是其公司的印章。编号为9642763的收据,上面的浙江美芝压缩机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不是其公司的印章这是仿造的其公司的假章。其公司收到的35200元现金没有给万宝民权公司出过收据。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8盒,其供述了从2012年末到至今,以私自制作河南瑞丰钢板有限公司、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翰韵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美芝压缩机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伪造以上公司的印章、使用虚假委托、放大采购数量等手段,从你公司财务拿到款后,没有去采购相应的压缩机等货物,而是你用于的澳门赌博输完了。1、在给本公司采购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的压缩机过程中,采用私自制作该公司的收款收据、伪造该公司的印章、使用虚假委托等手段,以支付该公司货款的方式,多次从本公司虚列支出共791115元。2、在给本公司采购河南瑞丰钢板有限公司的冷轧钢卷的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两次从本公司虚列支出1650000元。3、在给本公司采购佛山顺德区翰韵贸易有限公司的压缩机的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多次从本公司虚列支出903105元。4、在给本公司采购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压缩机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两次从本公司虚列支出500000元。5、在给本公司采购浙江美芝压缩机有限公司的压缩机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从本公司虚列支出164800元。以上共虚列公款支出4009020元,从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套取4009020元占为己有,用于到澳门赌博。
本案被告人范某某供述与证人蒋某某、谭某某、陶某某、柯某某、周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叶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上述诸多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地证明了被告人范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有资金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东风
检察员:杨永力
二0一六年九月三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8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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