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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范文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汝城县**镇**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2月16日被汝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汝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文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范文涛在汝城县君莲大酒店周某某宿舍里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周某某,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被告人范文涛。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范文涛在汝城县君莲大酒店周某某宿舍里以赊账的方式将一小包冰毒卖给周某某。

2020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范文涛在汝城县卢阳镇云善村村三育俱乐部以赊账的方式将3小包冰毒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范文涛在汝城县君莲大酒店至尊王庭KTV员工宿舍内被民警抓获到案,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范文涛处扣押18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和112粒固体毒品疑似物。后经称量鉴定,其中16包白色晶体取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12粒红色颗粒取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综上,被告人范文涛共计贩卖毒品三次,贩卖毒品净重17.3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8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和112粒固体毒品疑似物(图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名;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五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文涛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重取样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转账记录截屏。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文涛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文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范文涛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源

检察官助理何红艳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范文涛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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