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江苏省灌云县人,住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范某某曾因吸毒,于2012年2月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2年9月2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为他人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10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于2019年11月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20年1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201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6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在灌云县高速路口,以2000元钱的价格向黄某某出售冰毒约1.7克。
2. 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在其家中,以1200元钱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冰毒约0.4克。
3. 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在其家中,向李某某出售冰毒约0.4克。
4. 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在其家中,向刘某某出售冰毒。
5. 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以1000元钱的价格向黄某某出售冰毒约1克。
6. 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以1000元钱的价格向黄某某出售冰毒约0.5克。
7. 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以1000元钱的价格向禹某某出售冰毒约0.3克。
8.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以1000元钱的价格向徐某某出售冰毒0.4-0.5克。
9.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向禹某某出售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永
检察官助理:朱亮晶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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