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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贩卖毒品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四川省武胜县**********单元****号, 农村居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102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下午,谭某某与冯某某在一起想吃毒品,于是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钱从被告人范某某处购买约0.2克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范某某在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清平街186号处将一个用卫生纸包裹的毒品交付给谭某某和冯某某。

另查明:2019年9月27日,武胜县公安局在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内将范某某抓获。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非法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斌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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