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 农村居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下午,谭某某与冯某某在一起想吃毒品,于是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钱从被告人范某某处购买约0.2克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范某某在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清平街186号处将一个用卫生纸包裹的毒品交付给谭某某和冯某某。
另查明:2019年9月27日,武胜县公安局在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内将范某某抓获。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非法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斌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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