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19〕62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3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路**号。2019年3月1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程翠英,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都江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在其位于本市**街道**巷**号**栋**单元**楼**号的家利用烧杯、反应釜等工具制造甲基苯丙胺毒品。
2019年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其位于本市**街道**巷**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毒品出售与陈某某,并通过微信支付收取其人民币500元。随后二人当场将前述毒品吸食了一部分。后二人被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挡获,民警从陈某某处查获剩余的净重0.57克甲基苯丙胺毒品。民警即对被告人范某某的人身及住所进行搜查,在范某某家中查获烧瓶、烧杯、“冰壶”、手套、电磁炉、塑料瓶、液体、自制反应釜、玻璃棒、漏斗、氢氧化钠、真空泵、疑似冰毒颗粒物等制毒工具、材料以及数百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或麻黄碱成分的液体,其中,从饭厅冰箱保鲜室内查获的由烧杯盛装的净重70.27克的甲基苯丙胺液体含量达到39.7%,其余液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在0.2%以下;从范某某随身物品中查获净重1.56克的白色粉末状甲基苯丙胺毒品;从该屋内保险柜中查获49枚手枪弹。
经鉴定,上述49枚手枪弹属制式军用子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持有制式军用子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树杉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一袋(6张)。
3.换押证、提讯提解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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