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3********,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派出所管内),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1日、2019年10月26日将本案退回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1日、11月26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在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担任营销顾问,他先后多次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聚宝家园被害人蔡某某家中,以能为蔡某某办理保费豁免、代交保险费等名义为由,骗取蔡某某钱款,具体如下:
(一)2018年1月至6月期间,范某某谎称可以为蔡某某办理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中国人寿保险保费和新华保险保费豁免,并自制虚假的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豁免凭证回执骗取被害人蔡某某的信任,多次骗取被害人蔡和钱款共计120000元。
其中2018年1月24日收取现金2000元,1月25日通过微信转账收取3000元,3月9日收取现金5000元,3月13日收取现金50000元,6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分别收取2000元、8000元,6月15日通过微信转账收取10000元,6月29日通过微信转账收取5000元、收取现金35000元。
(二)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范某某以代交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费的名义,分9次骗取蔡某某钱款共计108282.2元;
(三)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范某某谎称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有一款交“一万元返两万元”的保险产品,骗取蔡某某钱款共计45000元;
(四)2017年7月2日,范某某谎称富德生命人寿保险有一款高额返利的产品,骗取蔡某某钱款25000元。
2018年10月31日、2019年1月4日范某某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转账向蔡某某返还15000元。
综上,被告人范某某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蔡某某钱款共计2832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收条、伪造的保险保单豁免回执、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蔡某某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华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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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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