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范某某谎称自己是国家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员,以有能力将被害人周某某的儿子安排至武汉海关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8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基本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转账截图、银行卡流水单、武汉海关人事教育处出具的证明、辨认笔录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存有异议,拒不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文泽
2019年10月15日
附:
1. 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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