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687号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楼乡**村**号,现住址**。2010年5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3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左右,被告人范某甲在已婚的情况下,化名“王欢”、“王欢欢”,在**征婚网站注册了“冬日恋歌”、“皇亲国戚”等网名,并注册了“王者风范”、“布袋里有货”、“浮浮沉沉”“大满贯”等微信号,通过征婚网站或相亲群等手段认识单身女性后,谎称自己单身且家庭条件优渥,编造多个虚假身份,以搞对象、谈恋爱的名义与被害女性交往,以承包鱼塘、做生意、生病等名目向被害人骗财骗色。被告人范某甲以此手段骗取被害人耿某某282338.23元,骗取被害人张某甲1086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甲390513.19元,骗取被害人周某甲288815元,骗取被害人吴某某49094.81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乙337851.24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29916元,骗取被害人曹某某508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甲164232.84元,骗取被害人周某乙1万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丙79145.99元,骗取被害人刘某甲99687.14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丙53132元。综上被告人范某某骗取13名被害人人民币合计2044126.44元。
2、2015年10月至12期间,被告人范某甲与同案犯钱某某(已判)共同商议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钱某某提供QQ号码、提供通过发布假消息骗取的温二龙卡号为62284806390********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122604020********的工商银行卡和卡号为62366801300********的建设银行卡、借用郭某某卡号为62284806388********的农业银行卡给范某甲,范某甲借用刘某某62122604020********的工商银行卡。钱某某还提供通过网络购买号码分别为1503012****、1503012****和1707700140手机卡,给范某某用于骗取他人财物的活动。后被告人范某甲冒充自己是河北省元氏县**煤厂的老板,利用钱某某提供的手机号码、QQ号码等与被害人联系虚构煤炭交易,让被害人将钱款汇入钱某某提供的上述银行账号后,由钱某某或由范某甲取款。被告人范某甲与钱某某采用此手段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0000元;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13080元;骗取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5500元;骗取被害人贲某某人民币129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7000元;骗取被害人倪某某人民币5000元,骗取被害人赵某某14240元;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50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7340元;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4590元。综上被告人范某甲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合计104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范某甲供述,同案犯钱某某供述,被害人耿某某等十三人陈述、周某某等十人陈述,证人杜某某、任某某、温某某等人证言,诈骗金额统计及说明,转账凭证、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辨认笔录,贷款合同、借款协议,聊天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乔增宁
2019年7月26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