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37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4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范某某以网上平台投资返利的方式骗取本区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一万元用于个人挥霍,仅返还人民币176元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少威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依法扣押的赃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处判处。
4.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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