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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东城**社区技术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居住山东省滕州市大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范某某在闲鱼平台发布出售现货头盔的虚假信息,以收取定金的方式骗取董某某现金3000元、王某某现金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笔录,证人杜某某证言,被害人董某某、王某某陈述,被告人范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展

检察官助理:王晓东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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