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公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1年8月9日出,身份证号码3715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临清市**街**号。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以**国际旅行社导游身份帮助被害人王某甲(男,42岁)联系办理日本签证,并通过公司账户收取其签证保证金10万元,后范某某以团款为名将上述钱款取出。
同年10月至11月,范某某使用编号相同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先后与被害人徐某某(女,30岁)及其亲朋刘某某、郭某某、刘某甲等人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办理巴厘岛旅游事宜。后以购买飞机票、交纳住宿费等理由骗取7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88690元。
2018年1月6日,范某某联系被害人王某乙(男,35岁)参加越南**团体旅游项目,并收取王某乙飞机票等费用共计14520元。
范某某将上述钱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逃离境内。
综上,范某某共骗取9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03210元。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范某某归案途中在济南遥墙机场被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户籍证明信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等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范某某的供述)、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三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斐然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一宗,证人名单1份;
3.范某某合同诈骗事实一览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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