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200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底,被告人范某某利用自己QQ创建的“王者荣耀领取皮肤福利群”,以送王者荣耀皮肤为由骗取乔某某微信号,之后将乔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35100元钱转走。
2.2020年3月2日,被告人范某某以送王者荣耀皮肤为由骗取李某某的微信号,之后将李某某微信所绑定的银行卡内的22400元转至微信零钱,该微信零钱被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冻结20962.8元,余款已被范某某用完。
(被告人范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账单及钱包截图、账户交易明细、研判报告、明细查询反馈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乔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便直接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冻结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及时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达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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