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快递员,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号。2011年4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3月26日被裁定假释(考验期从2014年3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止)。2019年3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伪装女性的陌陌账号,通过陌陌“附近的人”吸引他人添加好友,后伪装女性的微信账号添加好友,假冒女性与被害人聊天,并编造KTV小姐身份,以无钱吃饭、陪过夜、给钱见面等虚假事由,先后骗取十二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86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范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柴某某人民币100元。
2、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范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程某某人民币900元。
3、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范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谢某某人民币共4000元。
4、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范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李某某人民币30元。
5、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范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曹某某人民币400元。
6、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范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袁某某人民币100元。
7、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范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应某某人民币500元。
8、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范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50元。
9、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范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000元。
10、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范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800元。
11、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范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娄某某人民币1888元。
12、2019年1月4日,被告人范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胡某某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已退赔上述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谢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谭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被害人谢某某的手机提取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应泓游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本案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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