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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19〕968号

被告人范某某,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431199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山西省平遥县,住无锡市梁某某**新村****(户籍在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中都乡****)。被告人范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4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以获取无锡市招商城2号楼墙面租赁权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郭某某的信任,虚构承租无锡市招商城2号楼墙面需要打点关系送礼、缴纳入场费等事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50000元,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45000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范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收集的银行账户交易对账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条退款明细、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怀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的录音音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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