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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诈骗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至2015年10月份,被告人范某某在梅某某、金某某(二人已被判处刑罚)注册成立的“武陟县金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使用虚假女性QQ信息, 添加陌生男性好友,以谈朋友、发展男友朋友关系方式骗取对方信任后,让对方加盟该公司,后以收取加盟费、升级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某1880元、韩某某1000元、杨某某980元,共计人民币3860元。案发后,赃款均已发还于被害人。

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单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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