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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诈骗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间,被告人范某某在其微信(微信号:sheng****)朋友圈转发出售口罩的信息。后,被害人施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范某某,以每只2元的价格购买5000只普通口罩。被告人范某某在无供货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微信发送虚假口罩照片及资质证书、购买少量KN95口罩冒充等手法欺骗施某某,于2月7日从施某某处骗得人民币(下同)1万元。后,被告人范某某编造理由继续实施诈骗,假意以每只2元的价格分别出售普通口罩2万只、5000只,骗取施某某于2月8日13:22分许至23分许、17时30分许微信支付(延时24小时到账)5笔、每笔1万元,共计5万元的货款。施某某察觉被骗后,于2月8日晚报案,公安机关遂于当晚22时55分许对被告人范某某的涉案微信账号进行止付操作,并于次日立案侦查、冻结该微信账号。至此,被告人范某某诈骗上述5万元未能得逞。

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出具或调取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强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力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在无锡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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