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51992********,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代县,住**小区**排**。因涉嫌诈骗罪, 2020年4月2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范某某隐瞒已婚事实,自2019 年5 月开始,以恋爱、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信任,诈骗陈某某共计三十九万元左右,为了避免陈某某产生怀疑,陆续还给陈某某十二万元,并给陈某某打了二十七万元的欠条。2、2020年4月17日,范某某伙同李某某(相对不起诉)将其从晋中**租赁有限公司租来的晋K****2 大众牌黑色桑塔纳汽车,谎称李涛是车主,伪造车辆质押协议等,骗取被害人郝某某信任。诈骗两万五千元,现已全部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小鹏
检察官助理:李艳青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侦查卷宗叁册;
2 、光盘贰张;
3、被告人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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