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0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非法拘禁他人,于2011年7月18日被邵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10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底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与罗某某、王某甲(均已判决)到贺某某家里赌博,并纠集刘某甲、胡某某(均已判决)参加赌博以便对王某某、刘某某“出千”诈赌,胡某某又喊来李某某(已判决)“凑角”打牌。赌博过程中,范某某专门负责放账给王某某、刘某某以维持赌博正常进行,罗某某专门负责发牌“打和手”,王某甲负责现场望风,胡某某、刘某甲专门坐方打牌。胡某某、刘某甲二人互相配合、掩护,通过偷牌换牌,赢取了王某某、刘某某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赌博结束后,范某某与罗某某、王某甲、刘某甲、胡某某五人开车至隆回县**镇**边分赃,范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0元。
另查明:
(1)范某某批捕在逃后,于2019年9月2日主动向隆回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2019年8月30日,王某某、刘某某分别出具谅解书,对范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首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及共同作案人罗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李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范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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