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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21984********,汉族,专科毕业,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西段建业桂园**号楼**单元**层**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被告人范某某在“陌陌”、微信网络社交软件上伪装成女性,并添加女性好友,骗取被害人付某某、张某某等人信任,以测试被害人丈夫忠诚度为由,编造各种借口,先后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4000元(期间,范某某返还2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1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付某某的陈述;3.证人燕某某、韩某某的证言;4.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利用电信网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静波

检察官助理:李柯颖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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