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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组,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焦作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7月21日缓刑考验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冒充消防队工作人员以包工程为由骗取河北省保定市居民王某某的信任后,让王某某帮忙代购200个防爆灯,后冒充代理商及厂家报价560元一个防爆灯,要求王某某支付货款112000元,因被害人王某某识破而未能得逞。

2、2019年11月7日晚1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的越野车沿**饭店门前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阁饭店北500米处时被办案民警查获。经鉴定,范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份;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记录、车辆行驶轨迹等;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7、高速卡口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拨打不特定多数人电话,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价值112000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范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 察 员:朱玉换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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