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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64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5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3月1日、5月16日、8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2年7月交钱申购份额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韩某某和尚某某的下线人员,加入后其发展了李某某、郝某某、田某某等人加入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范某某在参与“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过程中,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于2014年成为老总级别人员,其伞下人员超过30人,层级超过3级,范某某在传销组织内部起到组织、领导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资表、扣押清单、笔记本复印件、银行流水明细、组织结构图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参与组织、领导以“纯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先亮

2019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案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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