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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等4人贪污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60********,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家住合阳县城关镇****号,干部。2009年7月至2014年7月任合阳县坊镇职业中学校长, 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68********,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家住合阳县城关镇**小区**单元,干部。2010年8月至2014年7月任合阳县坊镇职业中学副校长,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5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家住合阳县**镇**村*组,工人。1999年至2014年7月任合阳县坊镇职业中学总务主任,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6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家住合阳县***镇***村*组,工人。2007年10月至2014年7月任合阳县坊镇职业中学出纳,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党某某、宋某某、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我科移送审查起诉。我科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合阳县坊镇职业中学为给学校争取经费,于2010年与江苏省大丰职业教育中学达成联合办学协议,由合阳提供学生名单,在大丰异地就学,骗取国家对职业教育学生的专项补助。大丰职业教育中学后来成功注册了141名学生,2011年大丰派人来合将学生的补助卡141张交给坊镇职中的相关领导。被告人范某某即安排被告人党某某及宋某某两人将140张补助卡的钱大部分取出,安排被告人党某某及宋某某二人去大丰按照协议将部分补助交与大丰职中,二被告人遂后将剩下的101640元放于被告人马某某手,2012年被告人范某某经与党某某、宋某某及马某某商量,拿出两万元给四被告人及行某某每人补助4000元,剩余的钱入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取款证明,相关票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党某某、宋某某、马某某四人利用担任坊镇职中领导之机,侵吞私分给学校争取的20000元经费,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青

2015年1月14日

附:1.四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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