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湖检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芜湖市**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南陵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镜湖区,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84********,苗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芜湖市**区**南区**栋**单元**室(户籍地芜湖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青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04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芜湖市**区**幢**单元**室(户籍地芜湖市**街道**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孙某某等3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分别于2020年1月5日和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5日和2020年4月20日重报至本院。期间,本案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范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范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为非法获利,经商议后由被告人范某某通过“**”微信账号(微信昵称“**”)在“波克麻将”游戏平台申请代理权限,建立“****俱乐部”(亲友圈ID:**),并设定相应赌博规则。自俱乐部创建以来,该三人通过发送微信朋友圈、“拉人奖励”等方式对该创建的俱乐部进行推广,先后共邀集徐某某、何某某等百余名赌博人员加入该“****俱乐部”并以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

上述期间内,被告人范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按约定,每天分时段负责对该俱乐部进行管理,并为赌博人员提供房卡、拉群、结算、垫付赌资等服务,按照每局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赌博人员房费(1局四人共计4元)。此外,三被告人为提高俱乐部影响力均不定期给予参赌人员各种红包奖励。

经调取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台数据,被告人范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三人自创建“**俱乐部”以来,先后数次以0.75元/张(1局消耗1张房卡)的价格从毕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房卡,后以4元/张(1局4人,每人支付1元)的价格收取俱乐部内参赌人员房费。经查,截至三被告人于2019年3月20日被警方抓获,共计消耗房卡17余万张,非法获利50余万元。三被告人在扣除俱乐部管理开支后对盈利数额予以均分,每人各获利近10万元。

被告人范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各退出违法所得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账截图、现金交款单、账户主体查询、截图、情况说明等;

2.证人毕某某、徐某某、周某某、陶某某、孙某某、向某某、何某某、冯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为非法获利,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均有具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范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  伟

检察官助理:董梅梅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1835533****/1380553****)、孙某某(1595530****/1735539****)、张某某(1479015****)现在住处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伍册;

3.本院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