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99号
被告人范志文,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镇**村**。2008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志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4日晚上,被告人范志文伙同曾某甲(已判刑)、黄某甲(已判刑)、潘某某(另案处理)由潘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广东省英德市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寻找作案目标。22时许,在浸潭镇大湾岗小学附近路边物色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RW3****小型普通客车后,由黄某甲留在车上看风,曾某甲、潘某某负责接应,被告人范志文下车将该车盗走,然后四人一齐返回英德市,途中将盗窃车辆车牌拆下并藏匿于黄某甲与潘某某租住的出租屋中。事后盗窃得来的车辆由潘某某使用。经评估,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下同)24390元。破案后该车及车牌已起回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2、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范志文伙同曾某甲、黄某甲、潘某某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后,由潘某某驾车搭载三人返回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继续实施盗窃,在浸潭镇一中附近的浸潭无声卷闸门店门口,由曾某甲动手盗走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大本牌三轮摩托车。事后销赃得款由被告人范某某、曾某甲、潘某某等人均分。
3、201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范志文伙同曾某甲、潘某某等人由潘某某驾驶车辆从英德市到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大岩村委会坑口村,盗走被害人曾某乙贤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豫07/C1028的自卸低速货车。经评估,被盗车辆价值16382元。
4、201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范志文伙同曾某甲、潘某某等人在盗窃了被害人曾某乙贤的自卸低速货车后,三人继续到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建设路林业派出所旁的桂湖复合肥店门前,盗走被害人雷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牌三轮摩托车。事后销赃得款由被告人范志文与曾某甲、潘某某均分。经评估,被盗车辆价值6240元。
5、2019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范志文伙同潘某某欧驾驶车辆从英德市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吕某某白泥塘队附近,先后盗走被害人钟某某、巢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上的蓄电池各2块。
6、2019年12月12日23时某某,被告人范志文伙同潘某某盗窃了被害人钟某某、巢某某的汽车蓄电池后,继续驾车到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吕某某陈水楼队,盗窃被害人陈火光停放在家门前的一辆车牌号为陕EG6****的自卸低速货车,因被被害人发现而未遂。经评估,涉案车辆价值7508元。
7、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范志文伙同潘某某欧盗窃被害人陈火光汽车未遂后,继续驾车到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建设银行柜员机前停车位,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RJY****的小型面包车。事后藏匿于清远市佛冈县高岗镇高岗街粮所西侧谢某某住宅门前。破案后起回该车发还给被害人朱某某。经评估,被盗车辆价值3600元。
8、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范志文伙同潘某某区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的小型面包车后,继续驾车到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良新村牛眠队16号,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男装摩托车。事后藏匿于清远市佛冈县高岗镇高岗街粮所西侧谢某某然家中。破案后起回该车发还给被害人。经评估,被盗车辆价值 24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谢某某然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雷某某、曾某乙贤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同案人曾某甲、黄某甲、潘某某的供述;
7.鉴定意见;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志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志文在陈火光被盗案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志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东辉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范志文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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