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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打工人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毛某某签订了《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范某某向毛某某借款17万元,期限2个月,以范某某名下的一辆奥迪A4L汽车作为该笔借款的质押物并由范某某将该车交付给了毛某某,毛某某将该车停放在了其居住的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小区院内,8月13日凌晨,范某某未经毛某某同意并且也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持备用钥匙,将毛某某停放在合作小区内的该奥迪汽车偷开走并开到四川省成都市,直到2018年5月20日该奥迪汽车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分局云溪派出所查扣,经鉴定,该奥迪A4L汽车价值227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硕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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