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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范某某窜至沛县张庄镇张庄街李某某家中,采取溜门入室、翻箱倒柜等手段盗窃李某某现金720元。

2、2020年8月19日上午,被告人范某某窜至沛县张庄镇张庄街,采取顺手牵羊等手段将李某某一辆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经沛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核价,被盗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事发小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建

检察官助理:张庆斌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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