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15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7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佛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佛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2日因本案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1日5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悬挂粤TR****车牌的本田雅阁小轿车搭载林某甲(另案处理)去到佛冈县汤塘镇新塘村委会新区市场烧腊店门前,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金狮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17元)。
2、2020年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悬挂粤RA****车牌的本田雅阁小轿车搭载林某乙(另案处理)去到佛冈县汤塘镇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盗走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金凤工农牌拖拉机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67元)。
3、2020年3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悬挂粤FZ****车牌的本田雅阁小轿车搭载“阿某某”(身份不明)及“阿某某”的朋友(身份不明)等人去到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德星六巷一停车位,盗走被害人蓝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40元)。
4、2020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本田雅阁小轿车搭载林某乙去到佛冈县龙山镇106国道旁红二综合楼楼下内,盗走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女装摩托车一辆(无法鉴定价值)。
综上,被告人范某某共盗窃车辆四次,经鉴定价值共人民币194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本田雅阁小轿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驶证、收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冯某某、蓝某某、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5.同案人林某乙、林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94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范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武浈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含电子资料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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