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住南陵县**镇**村**村**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范某某通过在南陵县三里镇**街道**路路灯电表箱上私接线路方式,窃取电力使用,窃电电费6536元。被告人范某某已将所窃电费全额补缴。
被告人范某某2019年11月21日到南陵县公安局三里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朱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秘密窃取国家电力资源,电费价值人民币65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立霞
检察官助理:俞慧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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