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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范某某来到翠屏区**街道**道**附近的黎某某个体汽修店,采用撬门入室手段进入汽修店,将店内的纸壳、账本盗走,以15元销赃于张某某个体废旧回收点。

2018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范某某来到翠屏区**街道**道**附近的黎某某个体汽修店,采用溜门入室手段进入汽修店,将店内装机油的瓶子、洗衣粉、老虎钳、叉子等物盗走,以7余元销赃于两路桥一废旧回收点。

2018年5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来到翠屏区**街道**道**附近的黎平个体汽修店,采用撬门入室手段进入汽修店,将店内的本子、风炮、套筒盗走。将本子以20余元销赃。将风炮、套筒以19元销赃。

2018年5月6日凌晨3点过,被告人范某某再次来到上述汽修店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黎某某当场抓获并实施殴打。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范某某经网上追逃被抓获。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真

检察官助理:罗茜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审理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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