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9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513,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巷**号**栋**门。2018年3月16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0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因病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期限自2019年7月6日始至2019年7月20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范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商场大门前停车坪,见被害人刘某某的立马牌TDR305Z电动车未上大锁,且无人看管,遂趁无人之际,将车辆推走,并使用钥匙将该车电门锁套开,后骑车至长沙市开福区湘江路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37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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