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驾驶员,重庆市巴南区人,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街**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多次盗窃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3110元(以下币同)。具体犯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范某某利用去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小学修理打印机的机会,在该小学二楼教师办公室内,盗走被害人胡某某放于办公桌上挎包内现金800元钱。
2.2019年12月底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范某某利用去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小学修理打印机的机会,在该小学一楼教师办公室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于办公桌上挎包内现金45元钱。
3.2020年1月9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小学一楼教师办公室内,盗走被害人白某某放在办公室抽屉内的挎包内的现金2115元,被害人詹某某放在椅子上挎包内的现金150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被告人家属全额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谅解书、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胡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彩霞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住重庆市巴南区**街**号,联系电话1550203****;
2.卷宗材料3册、视频光盘4张,补充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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