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街**号**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02年5月31日被原南川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两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03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2月2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2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2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南川区南城街道明润广场周大生珠宝店外的人行道上闲逛时,发现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两轮踏板车龙头下储物格中的一部手机,范某某随即避开周围人员,将该部VIVO牌X30型手机盗走,并于当晚将该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抵押给南川区南大街电信局对面的二手手机门市。经重庆市南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的市场零售价格为2063元。涉案手机现已被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
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被扣押的手机、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视频观看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8.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勇
检察官助理:汪俊伟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996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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