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湘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湘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范某某从云南省大理市至湖南省湘潭市准备实施盗窃车内财物。11月3日上午,被告人范某某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湖南科技大学附近购买用于作案的摩托车等作案工具。11月7日7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路虎”牌两轮摩托车从湘潭市九华吉利社区出发经雨湖区、湘潭县涟水桥、凤凰西路至湘潭县**镇**路农业银行蹲守。9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从该行大厅柜台取出276235元现金,装进白色塑料袋里面,放在牌照为湘C*****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内。驾车来到**政务中心后,将车停在政务中心停车场,自己到政务中心旁的农业银行上班,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摩托车尾随至湘潭县**区停车场,等受害人离开车内后,被告人范某某随即砸坏驾驶室旁的车玻璃,盗窃被害人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内的现金276235元。盗窃后,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摩托车向湘潭市、株洲市石峰区、经济开发区、荷塘区、芦淞区、醴陵市逃窜,在醴陵市**镇**村**组醴陵服务区超市围墙外丢弃盗窃时使用的摩托车,最后乘坐火车逃至云南省大理市。范某某将被盗部份赃物归还孙某某欠款59400元,归还肖某某16000元,交给赵某某12000元转给其前妻刘某某,交给荆某某5万元并通过赵某某微信转回自己微信。案发后,从范某某处追回被盗现金46100元,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范某某在昆明火车站被昆明**路公安处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军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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