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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16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村**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栋**房。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福强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伙同陈某甲、涂某某、陈某乙(后三人已判处)经过预谋之后,在本市福田区福民路**门口段**工地实施盗窃工地钢筋,其中陈某甲负责先行准备“钢筋弯曲机”放行条骗取放行,被告人范某某与涂某某联系吊车来将该工地内的54.485吨钢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3289元)盗走。运送钢筋的吊车先来到福田区安托山,被告人范某某与涂某某随后赶到此处,并另安排了一辆平板货车,将吊车上的钢筋转到了平板车上,之后将平板车上的钢筋运送到深圳市南山区**路**建材货场,以每吨3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建材公司的业务员叶某甲(已判处)。后被告人范某某分得32000元人民币赃款,陈某甲分得赃款57000元,涂某某分得27000元人民币。以上钢筋于2014年2月l2日被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路**建材货场缴获。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在本市龙岗区**村被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钢筋照片等物证;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同案犯判决书,涉案钢筋过磅流水单,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何某某、叶某乙、陈某丙、吕某某、林某某、费某某以及同案犯陈某甲、涂某某、陈某乙、叶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的报案人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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