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20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快递快递员,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暂住杭州市西湖区**苑**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至本市西湖区金某甲巷**号**快递点内,窃得被害人何某某苹果11 128G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130元)。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在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告知民警所在位置并在现场等待抓捕。
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 宏
检察官助理:季青伟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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