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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住洛阳市洛龙区**大道**号**一区**栋**门**号。因犯奸淫幼女罪,1994年11月7日被洛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2002年4月16日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2011年5月9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下午,范某某在洛阳**区**镇**村**,趁无人之际盗窃白色爱玛电动车一辆。2020年6月21日14时许,范某某在**区**镇**社区**公园内,趁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在被告人范某某将被害人电瓶放到自己的白色踏板摩托车上后被人发现,范某某弃车逃离现场。2020年7月8日22时许,范某某在自家楼下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抓获。后经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爱玛牌两轮电动车价格为2926元,被盗电动三轮车电瓶价格为1680元。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范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新乡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河南省洛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情况寿说明、现场图、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盗电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爱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货票复印件等。

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陈述;

4.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

5. 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盗窃电瓶事实系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记存   李记飞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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