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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4********,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村,曾因犯销赃罪于1996年 4月16日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1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6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 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范某某伙同兰某某(在逃)预谋,由兰某某负责驾驶范某某的面包车、到目的地下车偷羊,范某某负责看人望风,后二人实施如下盗窃事实: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范某某伙同兰某某窜至祥符区***乡***村盗窃村民王某甲家成年山羊1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1600元。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范某某伙同兰某某窜至祥符区***乡**村盗窃村民刘某某家成年山羊3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4500元。

2020 年4月27日,被告人范某某伙同兰某某窜至通许县**乡**村委**村盗窃村民闫某某家山羊6只(成年山羊2只,羊羔4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5200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范某某伙同兰某某窜至祥符区**乡**村盗窃村民王某乙家山羊3只(成年山羊1只、羊羔2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2600元。

以上所盗窃山羊均被被告人销售,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1辆印证本案的盗窃事实;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证明被告人主体身份及到案情况;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刘某某、闫某某、王克乙的陈述证实了山羊被盗的事实;3.鉴定意见:开封市祥符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山羊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山羊的价格;4、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盗窃现场情况;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视听资料:范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证明本案盗窃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艳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中

检察官助理:韩献菊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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