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某某某“烂保”),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范某甲在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李某英住宅内,将被害人李某甲放在房间内的2600元人民币盗走。
二、2020年5月初的某天,范某甲在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吴某某住宅内,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房间内的150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作案工具螺丝刀;2.书证: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李某甲、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泉
检察官助理:李梅清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过检笔录一份、讯问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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