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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Z104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县**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5日被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范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街东三巷1栋202房,入内盗窃被害人陈某菊放在家中的黄金戒指等财物(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420元)及现金人民币8000元。

2、2019年12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街西三巷2栋502房,使用工具打开502房大门锁时被被害人刁某辉在屋内发现,被告人范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归案,在其驾驶的小汽车内缴获黄金戒指1枚、黄金吊坠1个、黄金珠子2个。案发后,缴获赃物已发还被害人陈某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黄金戒指、吊坠等物证;

2.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蔡某雅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菊、刁某辉的陈述;

5.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等;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2087

附:

1.被告人范某某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视频光盘十一张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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