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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人范某某因盗窃于2019年9月22日被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年10月3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年10月31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3日5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步行至广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汉星蓝湾小区,将小区西侧快递存放室内放置的朱某某的一件快递包裹盗走,其该包裹内有金秀儿牌黑豆蛋白粉一盒,经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9元;

2.2019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步行至广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汉星蓝湾小区,将小区西侧快递存放室内放置的沈某某的两件快递包裹盗走,其中一件快递包裹内有黑色男士短袖一件和黑色男士紧身裤一条,另一件快递包裹内有黑色男士短裤一条,经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69元;

3. 2019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步行至广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汉星蓝湾小区,将小区西侧快递存放室内放置的褚某某、贾某某的两件快递包裹盗走,其中褚某某被盗的一件快递包裹内有灰色女士马夹一件,经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6元,贾某某被盗的快递包裹内有一箱梨子,价值人民币19.9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沈某某、朱某某等的陈述;

4.​ 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芳

检察官助理:冯蔚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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