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宁乡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来到宁乡市**街道**小区**超市。趁收银员不备盗得1双棉鞋。

2.2019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来到宁乡市**街道**小区**超市,盗得1台苏泊尔牌电饭煲后,从该超市后门逃离。

3.2019年12月7日9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来到宁乡市**街道**小区**超市,趁收银员不备盗得2斤鸡蛋。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范某某被群众发现并控制,后被公安要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范某某家中扣押了其盗窃的财物,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协议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范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 被害人被盗的财物已经追回,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旺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846****)。

2.证人名单一份,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